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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有200萬人曾領取俗稱楓葉卡的永久居民卡,第一批領卡人5年有效期將於今年6月開始屆滿。根據移民部最近發出的指示,指現行移民法下,永久居民未依規定在任何5年時間內,在加拿大住滿2年,將因此喪失移民資格。有關新例令到很多準備換楓葉卡的永久居民,擔心資格是否會被取消。
移民部解釋,舊版移民法中有關「申請人沒有放棄加拿大意圖」的條款已經不存在,亦即是未實際在5年內住滿2年的永久居民,不能再向移民部以沒有放棄加拿大為理由,申請延續其永久居民的資格。
在2002年6月之前的舊版本移民法,雖然也有居住規定,只是條款中列明,申請人可以證明並沒有放棄加拿大的意圖,仍可以保留永久居民資格。因此在舊法下,有不少永久居民雖然人不在加拿大居住,但能提出人道理由,例如回原居地照顧年老雙親等,且在加拿大留有房產、子女居住在加拿大、有按時繳稅等事實,來證明自己並無放棄加拿大的意圖,資格仍獲得保留。
但移民部在最新給抵移民的指引當中,特別花了大篇幅,說明有關現行移民法中,對於永久居民居住時間的規定,並且將新法與舊法不同之處,用方框圈出,提醒新移民必須注意。
4項新舊法最大差異在於,新法完全取消有關是否放棄加拿大的概念(Elimination of the concept of intent to anandon Canada)﹔取消「回加紙」﹔現行移民法容許5年內有3年在海外(舊法則是一年需半年在加拿大居住,但居住時間並非考慮因素的全部)﹔現行移民法給在海外的移民官,有權決定是否取消永久居民的資格(舊法海外移民官並無此權利)。
移民部在有關如何保有永久居民資格的指引中說,一旦永久居民無法住滿規定時間,那麼,如果永久居民人在加拿大,移民部官員可以發出離境令(departure order),要求該名已無資格的永久居民,自動離境。收到離境令的人士,依法可以在30天之內提出上訴,如果不在期限內提出上訴,則以後不得再上訴。
如永久居民當時是在海外,移民部官員將會寫信告知其永久居民資格已經喪失,事主收到信後,可在60天內向移民部提出上訴。通知信中會附有如何上訴的指示。
移民部的指示說,人在海外的永久居民若要返回加拿大參加上訴聆訊,那麼海外的簽證辦事處會發給該人士一次使用,返回加拿大所需的旅遊文件。
三類人士獲豁免
楓葉卡推出很快將滿5年,一些在過去5年內未住滿2年的持卡人,不得不擔心,接下來向移民部申請換卡時,是否會獲批准。根據移民法規定,未能依規定居住的持卡人,除了3類特殊情況以下,將無法再持有永久居民資格。
據移民法,這3類人分別是人不在加國的期間,但有具公民資格的配偶陪伴在海外﹔或受僱於加國企業或是加國政府﹔或是配偶是永久居民,但受僱於加國企業或是加國政府。這3類人,他們不會因人不在加國居住喪失身分,但在海外居住時間,並不能計算在申請成為公民所需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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