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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最高法院于去年12月就两宗涉及媒体的诽谤案中,对诽谤罪作出新的铨释,认定记者在报道有关公众利益的热点事件时,只要作出了认真负责的报道,即使无法证明事件的真伪,也不能被控为诽谤。这个判决被媒体称为「言论自由胜利的里程碑」。有专家指出,这个案例为媒体有责任地报道热点新闻提供了有力的支援。 这一前所未有的裁决,给与新闻记者抗辩诽谤案例提供了依据,让记者在报道被视为与公众利益有关的具有争议性事件方面,可以有更多的迴旋余地。裁决结果意味着记者允许在资料不够充足的情况下,虽然事实方面的报道存在错误,但假若他们採取一些积极的行动来维护报道的公平,那么他们的诽谤罪名就不会成立。 新闻界视为里程碑 裁决被新闻界视为言论自由胜利的里程碑。对执着和认真追求事件真相的记者、自由撰稿人和博客作者来说,都提供了言论自由的法律抗辩依据。 媒体律师及新闻组织认为,这项裁决是将加拿大的过时诽谤法推向现代化的重要一步,可以与英国及澳洲看齐。因为这个裁定不仅仅对记者有益,也对所有类别的出版业者有益,尤其是方兴未艾的网络媒体。最高法院对于「公众利益事件」的界定给与很大的宽容性,不仅仅限于政府和政治事务,也包括「千夫所指」的事件,公众有权利透过记者的採访知道其中的真相。 大法官麦洛莲(Beverly McLachlin)在9对0的一致的裁决中写道,言论自由是不可以随意诽谤他人,但是一旦事件成为与公众利益有密切相关,并为公众所关注讨论时,媒体应该得到更大的报道自由度。记者对于公众利益事件的深度、广泛报道,不应该受到「过度顾及某个个人声誉」的阻碍。现行的诽谤辩护过于受限制,以及有违《权利及自由宪章》的言论自由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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