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租房市场必须遵循各省《住宅租赁法》(Residential Tenancy Act)规范。这些法律旨在平衡房东与租客的权益,既保障租客的居住安全,也允许房东在合理情况下收回房屋自用。 近期卑诗省的一名法官,推翻了仲裁员下令房东向租户支付25,444元赔偿金的裁决。 卑诗省法规 根据卑诗省《住宅租赁法》,房东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合法要求租客搬离,其中最常见的一项是:房东本人或直系亲属计划搬入并居住在该物业。这一条款的初衷,是保障房东家庭的居住需求。 不过,法律也明确规定:房东或家人必须在合理时间内搬入。他们必须在该物业居住至少12个月。若未能履行,房东需支付租客相当于12个月租金的赔偿。这样规定的初衷,是为了防止房东滥用自住理由,仅仅为了赶走租客、重新出租或提高租金。 案例回顾 据《温哥华太阳报》报导,卑诗省房东冯颖玉(Feng Ying Yu,音译)于2025年1月通知租客安珀‧卡雷罗(Amber Carreiro),要求她在5月31日搬离,理由是儿子将入住。租客在3月28日提前搬走。房东在4月1日聘请油漆工人,并于4月14日至5月8日把房子粉刷一新。根据证词,房东的儿子在5月9日搬入。 租客则表示自己提前搬走是为了方便房东儿子入住,但听闻没有人在她离开后立即搬入,家具直到5月27日才搬进。 房东则提交了以儿子名字开户的燃气账单(4月9日至28日)和水电账单(4月29日),以证明儿子确实入住。仲裁员认为房东提供的证据不足,质疑其子是否真的在合理时间内入住,裁定房东需支付租客超过2.5万元的赔偿金。 法院推翻仲裁 卑诗省高等法院法官温迪‧贝克(Wendy Baker)在11月的判决中推翻了仲裁员的裁定。她指出:仲裁员过度强调房东未提供更多证据,而非合理评估现有证据。 贝克提到,验证入住时间应以通知的生效日期(5月31日)为准,而非租客提前搬走的日期。由于听证会距离通知生效仅数周,房东儿子尚未达到“居住满12个月”的要求,仲裁员不应以此作为判罚房东的理由。最终,法官认定仲裁员的推理明显不合理,撤销原判,并要求租客支付房东的法律费。 小提醒:房东可以合理请租客离开,但必须有真实的居住意图与行为。 简单来说,如果房东或家人真的搬进去住,并且住满一年,那么房东的行为就是合理合法的。若只是假装要住,却实际上空置或转租,那就属于违法,需要赔偿租客。
|






Copyright © 1999 - 2025 by Sinoquebec Medi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许可不得摘抄 | GMT-5, 2025-12-5 05:19 , Processed in 0.146548 second(s), 23 queri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