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将一位知名的中国逃犯引渡回国,中国政府向加拿大承诺不会虐待他,但这一承诺却遭到加拿大法官的拒绝,此举被视为加拿大法官向中国共产党独裁者的公然对峙,有消息称中国对此大为恼火。这种在司法上不被左右的行为对中国来说非常陌生,因为他们的法官一向按照指示办事。难怪中国政府无法理解加拿大的举动。
没错,加拿大联邦法院法官Yves de Montigny由加拿大政府任命(他是由前总理马丁任命的,他可不是哈珀总理的朋友)。但即便本届政府对他对涉嫌上亿资金的走私嫌犯赖昌星引渡案上的决定不满意,政府无法将他炒鱿鱼。他工资一分也不能减。他不被任何人左右,而且,像他这样的法官不被任何人左右是加拿大司法体制的一大优点。
无疑,法官不相信中国所作的不虐待的承诺,这就好像给了中国政府一记耳光。但这只能怪中国自己。正如David Matas律师所说:“这并不是加拿大司法体制的问题。问题出在中国司法体制上。而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就是中国停止虐待人的行为。”
虽然de Montigny法官这次不相信中国就赖昌星在中国待审和定罪期间不会被虐待的承诺(中国的定罪率高达98%),但法官没有全盘拒绝中国所作的承诺。法官所担心的是中国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来防范虐待的发生。一位加拿大政府官员在法官面前争辩道,根据他的估计,由于赖昌星案的国际知名度很高,中国政府不会违背其所作的不对赖进行虐待的承诺。但法官还是对此质疑,法官说,等到10-20年之后,赖昌星的罪名慢慢为人所遗忘,到那时就很难说中国政府会不会信守这样的许诺了。
一个国家以书面许诺不对某人进行虐待的外交担保也是罕见的:我们保证不会作出那些我们从未承认过的恶劣行径。我们保证不会按惯例来处理这件事。拿中国的这个案子来说,中国是在保证不干那种已经保证不会再干的事。而且,中国也签属了联合国反虐待条例。
在死刑问题上,加拿大要求很多国家作出保证,比如,要求美国保证不会对任何从加拿大引渡回去的囚犯处以死刑。与虐待不同的是,大多数国家死刑都是公开的,而虐待行为却难以察觉。要监督一个人是否被虐待要比监督死刑远远复杂。
这并非意味着我们就不去寻求对此的担保。如果国际特赦组织、人权观察组织以及国际法学家委员会认为我们不应该同那些有虐待行为的国家打交道,那可以理解。但是,政治的现实性提醒我们,民主国家要提防自己成为外国恐怖分子或黑社会老大们的天堂。举例来说,英国已经同阿尔及利亚、摩洛哥、突尼斯达成协议,这些国家将不虐待那些英国打算驱逐的恐怖嫌疑分子。
在联邦法庭上,法官被告知外交照会是政府间的最高协议,是国与国之间所签的简短条约。而且,一国政府违背承诺的可能性往往微乎其微,因为这会大大影响他们的诚信度。加拿大外交部的官员John Holmes称,在他职业生涯中,他见过中国政府所发的几十个外交照会,中国政府从未违背过其中的任何一个。但de Montigny法官仍然对此质疑,因为Holmes先生没有提到他们当中有没有与虐待有关的外交照会。
质疑一切是法官的职业本能。如果他们对一个问题回答满意,他们可能会冒出另一个问题。毫无疑问,政府在回答法官的质疑时会很难受。但法治就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而且,如果中国也开始鼓励他们自己的法官充分发挥质疑精神的话,中国政府也会在国际上得到更多尊重。
--以上是2007年4月10日发表在加拿大最大的英文报纸-“环球时报”(Globe and Mail)上的社论。《大中报》王晴、贾宁扬编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