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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拿比华裔居民兼多间公司董事董亨利(Henry Tung,译音),因未有依时报税,判罚15,000元。2009年12月3日,董亨利在温哥华省级法院承认15项未有申报公司利得税及货劳税(GST) 控罪,每项控罪判罚1,000元,15罪共判罚15,000元,并被下令于一年内缴付罚款。 被告人未有申报税务包括:2003年至2006年间亨利控股公司(Henrily Holdings Ltd.)利得税及2006年至2008年的货劳税,2005年至2007年的M.F.H.控股公司的利得税,以及2006年及2007年董氏管理公司 (Tungs Management Corporation)利得税。另外被告未有申报他在2005年至2007年担任一间公司合伙人时的货劳税。 到目前为止,被告人已补报了所有上述公司的利得税及货劳税。 公司或个人未有依时报税,如果被定罪的话,除需要缴交法庭罚款或税局可能施以的民事罚款外,需要补报税务,缴交应缴税款及拖欠税局的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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