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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最高法院5日裁定,在以下两个前提下:病毒含量低和做爱时带套,爱滋病病毒携带者不把自己带毒的实情告诉性伴侣,并不构成犯罪。
加拿大最高法院5日的裁定是澄清14年以前的一项判例。加拿大最高法院1998年裁定,没有把自己带毒的实情告诉性伴侣的爱滋病病毒携带者会被控严重性侵罪,并会面临终身监禁的处罚。
5 日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源自于魁省和缅省各一起与爱滋病毒携带者有关的性侵案。温尼辟男子马毕澳(Clato Mabior)与四名女子发生没有带套的性关系,以及与包括一名12岁少女在内的另外两名女子发生带套的性关系。马毕澳2008年遭判囚14年监禁。这些女子没有一人因此染病。
另一起案件发生在魁省的一名没有公开姓名的妇女身上。她在与男友2000年发生没有带套的性关系时,已经知道自己携带爱滋病毒九年并服用抗毒药。她以家暴控告男友之后,两人分手,男友以第一次做爱时她未告知实情的理由反告她性侵。她男友并未因此患病。
两起案件都从下级法院、再到上诉法院,最后诉至加拿大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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