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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顧客與銀行間的糾紛,一向由聯邦政府委任的銀行服務與投資申訴專員 (OBSI)負責仲裁,但皇家銀行(Royal Bank)和道明銀行(TD Bank)卻先後拒絕將投訴轉介OBSI處理。聯邦財長費拉逖(Jim Flaherty)宣布,政府正式容許合資格的私人機構,參與審理客戶投訴。預計建議將於30天的諮詢期後正式落實,但新政一出,即惹來各方抨擊。
根據新條例,銀行有權選擇屬意的仲裁組織處理投訴,得出的建議不具約束效力,所有建議亦只能針對每宗獨立個案,不構成其他同類案例的先例。作出裁決的時 限,亦由原先業內訂立的180天,縮短至120天。所有仲裁組織必須為獲聯邦政府認可的獨立機構,並受加拿大金融消費者服務局(The Financial Consumer Agency of Canada)監管,銀行亦須向顧客提供該組織的名稱和聯絡電話。
惹來批評恐欠獨立公正
費拉逖表示,全新條例能創造更鞏固和更獨立的客戶投訴機制,向欲與銀行解決糾紛的顧客賦予更大助力。財政部亦聲稱法例首次清楚列明,外間投訴團體必須在獨 立性、時間性和透明度等方面達至高水平,方可獲核准。
新建議甫一提出,旋即惹來各方抨擊。公共利益倡權中心(PIAC)認為條例理據不足,而且變相鼓勵銀行屬意的仲裁機構興起,最後只會「摧毀」OBSI。組 織顧問表示,條例要求仲裁者須為獨立機構,並以公正態度處理投訴,惟大家都知道銀行一定會選擇偏幫自己的組織。新民主黨財政評論員娜殊(Peggy Nash)更呼籲費拉逖恢復舊有制度,認為仲裁機構由銀行選擇和出錢僱用,不可能獨立公正。
最受是次條例影響的OBSI則認為,政府在96年成立糾紛仲裁機制的原意,是由單一機構負責審理投訴,憂慮引入競爭只會「將水準不斷拉低」;又稱許多時投 訴無法在限期內解決,是因銀行未能按時提交資料,認為若因此過期和結束調查,對客戶並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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