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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預算官佩奇(Kevin Page)在一份報告中說,聯邦政府嚴懲罪犯法案中的收緊緩刑裁定(conditional sentencing),每年將讓省區政府支出約1億3700萬元,與此同時,它卻反而致使更少的嫌犯被定罪及致使罪犯被監禁的時間縮短。
聯邦保守黨政府的C-10嚴懲罪犯綜合法案現正在參議院審核當中,佩奇長達97頁的報告僅對該法案中的一小部分內容進行細緻的刨析。佩奇利用加拿大統計局和檢察官辦公室2008-2009年的數據,對監外自守的裁定和其他類別的緩刑裁定所造成的影響做出詳細的分析。他的報告預測,聯邦政府推崇的收緊緩刑裁定的做法不僅會給省府財政造成額外負擔,而且此做法的效用也存在嚴重的問題。該報告總結說,假設依照聯邦政府C-10綜合法案中嚴懲犯罪的相關規定,2008-2009年會額外約有3800罪犯被監禁,每個罪犯給加拿大納稅人造成的負擔將從現在的2600元上升至4萬1000元,上升的倍率約16倍。只有監禁刑期在兩年以下的罪犯才有資格獲得緩刑。按照現行法律,法官不會給予下列的罪犯緩刑之類的優待:對社區構成危險、犯下嚴重罪行、給他人造成傷害等罪行的犯人。
報告說,收緊緩刑的裁定,此做法會在2008-2009年度給省區政府增加開支1億3700萬元,而具有諷刺意味的是:聯邦政府原本想依照C-10綜合法案嚴懲罪犯,其結果卻是囚犯遭監禁的時間被縮短了,因為嫌犯被定罪前遭羈押時間可以雙倍抵扣實際遭判囚時間,而緩刑的案例則沒有這個時間計算辦法(time credits),囚犯實際平均被囚禁的時間將從384天減少至225天。佩奇在報告中解釋說,報告還可能低估了實際會產生的費用,譬如,報告並沒有將額外建設監獄所需的費用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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