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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hinawo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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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耻的中国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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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发表于 2003-8-3 10:43 | 只看该作者
好 的 一 个 网 , 给 中 国 人 了 一 个 互 相 漫 骂 攻 击 的 地 方 !
其 他 人 也 不 用 说 了 , 因 为 你 们 也 没 看 见  是 谁 错 谁 对 !
为 了 五 块 钱 , 也 用 不 了 上 网 来 贴 , 做 辨 论 !
那 个 女 店 主 , 你 用 了 那 么 难 听 的 骂 人 话 , 谁 也 不 敢 去 你 的 店 了 , 怕 给 你 骂 !
中 国 人 穷 到 这 种 了 ? 也 不 过 三 个 半 美 元 , 要 在 纽 约 , 我 给 你 们 一 人 十 个 美 元 就 是 了 ! 无 家 可 归 的 人 都 比 你 们 有 自 尊 !
在 那 个 穷 人 区 开 个 小 杂 货 店 , 就 把 他 叫 做 商 人 , 真 是 可 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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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2003-8-3 10:55 | 只看该作者
大学老师不等于懂得信誉。特别是非法律及商业有关专业的人士,多数难以真正懂得理论意义上的信用。他们仅能用自己的自然的逻辑(实际并不合理),来理解人文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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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003-8-5 01:00 | 只看该作者
我记得去年10月有一次在康大的地铁站买地铁月票,那时的地铁月票还是25刀,我给了那个买票的2张20刀的纸币,但他只找了我5刀,我说应该找我15刀,那个卖票的非得说我只给他30刀,1张20刀的和1张10刀的.当时我非常气愤.刚来MONTREAL就遇到了这种事.
    后来在我的坚持下,那个卖票的说那你明天来吧,如果多收了回还给你的.于是我第二天就去了,他真的还给我了,还向我陪不是,我估计他是晚上看摄相或是合计的时候发现多收了吧!总之态度蛮好的.
    反正多收或是搞错总会有的,大白天当面递给他2张20刀还会被认为1张20刀和1张10刀.
    人非圣贤,孰能无惑呢?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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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2003-8-16 06:45 | 只看该作者
To 08,谢谢你的 “瞎查插插嘴” ,同时也祝你好运。
To LOSTWAY, 谢谢你的信任。
To 风雨兼程, 此事件不是找错钱那么简单。
To Wendy QC, 谢谢你的提醒,我会记下你的话“和为贵”。
但是我没这样的心理素质----别人对你的人格进行侮辱你还要说没关系。To support,谢谢你的支持和鼓励,我们会再接再厉。
我祝你天天快乐。
To Wendy QC, 有错我会承认,但是没错我不会承认。一个人没有必要活得很累
To oui oui, 你的话也是我想说的话。—————— “我觉得在互联网络上发言,虽然用的是匿名,但也应该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因为说话也要负法律和道义上的责任。在一个小的华人圈子里,不要以为用了假名就可以任意行事
To lwailj, 谢谢你在不言中。
To donogbeitiger, 你一定是一个宽容且博学的人,你说的话有道理。
To 08,你可以告诉我你是谁吗? 很想和你交个朋友。希望有机会可以见到你。
To CopyLife, 谢谢你的话。谢谢and 谢谢
To oneone , 在你的提醒下我们店正在申请internet. 谢谢你的信任。
To Antec, 想问你一句---你是华人吗?  自己不要歧视自己
To C&C, 谢谢你的话--生意兴隆-----。我的生意真的是越来越好了。哈哈,提醒注意: 次事件关键细节是Chianwoman说自己记错了然后离开了天天supermarket, 几个小时过后上网发次帖-------“他的手很快,能在你不注意时便将你给他的十元加币换成五元加币,我第一次去购物便让他”抢“去五元,一分钟后向他提出他已将钱转移。真可耻!
To 河北:想来你是读法律的了,那你就更应该知道诽谤罪是什么意思了? 可是你又不象学法律的,因为学法律的都比较懂人文社会呀。我说我是大学老师,所以我教导学生不骂人,我没有说因为我是大学老师我就很有信誉。
To apple baby, 我同意你的话------“反正多收或是搞错总会有的是的”,可是她的情况和你不同。1/ Chinawoman 来的时候我刚刚开门,钱柜里只有一张她给的5元钱,我没有必要怀疑是不是自己弄错了。
2/ Chinawoman 在看了我们的钱柜后说“我自己弄错了”然后走了。几个小时之后给我发了这个帖子。
To Princess, (1) 我想你就是Chinawoman,因为我就骂Chinawoman, 别人用不着害怕。警察抓人, 你见到警察你害怕吗?
你不是中国人吗?纽约的中国人和加拿大的中国人还要分一个等级吗?
(2) Verdun 的中国人怎么了? 不见得你可以住得起 Verdun. 小 杂 货 店 怎么了?碍你的 眼了? 真是可笑。(3) 穷怎么了? 人穷志就短吗?哪个百万富翁不是从穷到富的

To all: 因为本人太忙, 所以这么晚才给大家回贴, sorry. 本人是第二次回此贴也是最后一次回次贴. 关于次事件, 本人只想和 Chinawoman 当面说个明白. 最后祝大家都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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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2003-8-16 14:31 | 只看该作者
八佰年前的事又挑出来.
----这有广告炒作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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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03-8-16 15:06 | 只看该作者
Princess :看了这么多帖子,就你的帖子最无聊。我告诉你一句话,真正有钱的人是从来不会站出来骂别人穷的。你就是在富人和穷人之间的那种人,极力想和“穷人”划分界限,把自己划分到富人里。你好累!你看看自己的帖子,真不敢相信友人能用中文写这样的帖子,简直太龌龊了!
另外我不明白既然你认为你身价那么高贵,为什么还喜欢常常来这样地方,发些不入流的东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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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2003-8-16 15:35 | 只看该作者
感觉店主有一种得理不饶人的印象,

这件事从表面上看应该是店主对,顾客错,可是从店主的贴子里感到一种不舒服,毕竟我们不知道那个顾客到底是谁,可我们知道那个店是谁的

我自己的感觉是以后再也不会去这个店的,大家谁也不赚谁,谁也不欠谁最好,不多说了,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选择

另外再和店主罗嗦几句,您从唐人街的商店买入工艺品,然后到Verdun加倍出售给老外,这一招已经很高了,能够在相距不到10公里就把价格提高一倍,可见老外之傻,还是照这个方向多多努力,争取早日提高100倍,这样也就不必吸引中国人的市场,不必为chinawoman这样的小人伤脑筋了,不好意思,泄露店主的进货渠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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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发表于 2003-8-16 16:39 | 只看该作者
我个人感觉WendyQC 有点和这个店过不去。店主的进货渠道和他定的价格完全是他的自由,你可能认为这个是暴利,你可以不买,没有任何人强迫你去买。老外为了省点力气,多花钱买近的东西是很正常的事情,这个也就是便利店的经营方向。另外我也并没有看到店主有任何过激的言行,相反CHINAWOMAN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之下,在多处诽谤这个便利店的名誉,这个做法到是有些过激。
多说一句,关于付现金,下面有几个人讲述了自己的经历,我注意到他们都是在被找钱后立即提出的质疑,而不是交易完成后的一段时间后才发现不对。而CHINAWOMAN就不是在付钱和找钱的时候提出质疑,之后也不再次出来坚持自己的立场。这样事实已经很明显了,CHINAWOMAN的行为说成诽谤已经一点也不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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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表于 2003-8-16 17:47 | 只看该作者
首先劝那个叫maomaomao什么的还有店主先好好学习这里的消费者法规,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律是保护弱者,也就是消费者的,既然双方都没有充分的证据(包括人证,物证,录象证明)证明自己是对的,而只是凭逻辑推断,结果可想而知,如果chinawoman胜了,也就没有什么诽谤之说。

同理,我们在和房东打官司的时候,房屋委员会是站在我们这边的。

店主要完成从教师到商人的转换。

本人对于店主进货,高价卖老外,并无疑义,而且持肯定态度,无商不奸,全世界都一样,这正是店主转变的第一步。既然可以获得高利润,何乐而不为呢?建议店主长此发展下去,瞥开中国移民的市场,大赚老外,又少了何大家的纷争,启不更好。这一招要比‘通X’高的多。

既然主营赚老外,鄙人也就不去了,怕被捎带手。。。

再此声明本人与店主及chianwoman 没有任何关系,所下结论皆是根据论坛和实地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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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表于 2003-8-16 18:20 | 只看该作者
呵呵,你对法律理解太片面,消费者法规保护消费者,房屋委员会保护租房者这个毫无疑义!但是并不表示只要打官司只要是消费者一定是对的,法律是保护你权利的,但是你想用法律来当自己错误行为的保护伞就错了!我觉的你的想法是:消费者永远是对的,可以对商家任意敲诈同时还有法律保护,而商家因为消费者法的存在,害怕经营受到影响,只有永远服从消费者!
而在这个事件上,更重要的是我认为店主已经有了充分的证据,我的收银柜里当时没有10元面值的钱就是证据;而相反,CHINAWOMAN所说1分钟内钱被转移...简直是荒唐的主观论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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