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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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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0 05:0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的目标本应是高收入者多纳税,但从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制度设计来看,

却只是高薪酬所得者多纳税。这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远不到位,因为现实生活中我国大

部分高收入者恰恰不是以薪酬形式获取收入的群体。”



今年“两会”,财政部部长肖捷提出了正在研究设计和论证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这个方案里最

主要的变化是将分类征收改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征收。这样的改革方案有哪些好处,现有的分类征

收方案存在哪些问题?

贾康:一般而言,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大致可分为三种:分类计征、综合计征和混合计征三种方式

,混合计征也就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计征模式。分类计征是按照所得类型不同,分别使用不同的

计征方式,比如不同的扣除额或者不同的税率,它的好处在于可区别对待不同来源所得,适用不同

的税负;它的弊端在于不能很好地对应纳税人总体的纳税能力。综合计征即将全部所得看作一个整

体,按照统一方式计征所得税,它的好处在于更好地贯彻公平原则,调节收入分配,制约因素在于

对征管条件要求比较高。混合计征是指将大部分收入纳入综合计征范围,仅对特定项目所得实行分

类计征的办法,这种方法吸收了前两种模式的优点,既能总体上体现按支付能力课税原则,又可以

适当区别对待。但从各国实践经验来看,实行综合征收的国家占绝大多数。

目前我国采用分类计征模式与无差别的宽免扣除制度,这导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基无法真实反映

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纳税能力原则是衡量税制结构是否公平的重要标尺。这一原则既要求拥有相同

纳税能力的人们必须交纳相同税收,也要求较高纳税能力的人们多交税。相应地,作为衡量纳税能

力的所得应符合两个要求:一是全面性要求,财政经济学家黑格西蒙斯曾经阐述过关于所得的观点

,即“所得应该更广义地定义为个人财富的总增加额。所有的财富增量都应包括在所得中,不管它

是稳定的还是波动的、意料之中的还是意料之外的、实现了的还是未实现的。”二是综合性要求,

“所得应该是一种综合性收入,即无差别地合并一切来源的收入,在此基础上适用税率进行征税。

如果没有这种综合性,累进税率就不可能达到目的,不可能适应根据纳税者纳税能力征税的要求。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列入征税范围的所得有11类,分别采取不同的计征办法,适用不同税

率。除工资薪酬、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和承包经营者收入之外,没有设计超额累进税率,调节收

入分配的能力自然大打折扣。更为不良的情况是造成个人所得税的逆调节,最典型的问题是:个人

所得税制度设计的目标本应是高收入者多纳税,但从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制度设计来看,却主要

只是高薪酬所得者多纳税。这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远不到位,因为现实生活中我国大部

分高收入者恰恰不是以薪酬形式获取收入的群体,比如大私营厂主、大企业老板可以只给自己象征

性地开一点薪酬,甚至也有完全不开薪酬的情况,对此类高收入者找不到适应超额累进税率的税基

,个税管理与调节往往悬空。此外,从征管上看,工资薪酬所得税最易控管,代扣代缴成本低、效

率高,因而也是税务机关实际征收力度最大的形式。制度上的不平等叠加征管上的此紧彼松,加剧

了个人所得税的逆向调节,使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严重弱化。


三联生活周刊:综合计征的方法可以有效地对薪酬低但收入高的人群进行税收调节,但对于拿普通

工资的工薪阶层来说,综合计征之后,作为税基的总所得也比原来更高了,这样是否会给工薪阶层

造成更大的负担,有无相匹配的区别处理办法?

贾康:这涉及到两部分问题,首先是要确认哪些所得可以进行综合处理。下一步,国家会尽可能把

工薪、其他劳务、一次性所得、金融资产增值的部分,包括储蓄、理财产品的利息等等统归在一起

,进入超额累进税率调节的范围。但做投资的资本利得可能会继续按照比例税率来处理,因为国家

要鼓励大家投资,即便是很富的人,拿了钱之后不是自己消费,也不是一般的理财,而是直接投入

了生产建设,国际经验已经证明,比例税率调节比超额累进税率对此调节的效果要好得多。其次,

针对低收入人群,除了个税的税率从低之外,还要考虑家庭特定情况的专项扣除可发生的区别对待

作用,比如家庭赡养负担方面,同样都是挣一万块钱,我一个人花,一个人吃饱全家不饿,而另外

一个人虽然也挣一万块钱,但是上有老下有小,他要给五个人一起花,原来是不加区别的交税,显

然不公平,现在通过赡养系数的量化作专项扣除,可能后边那个人象征性交很少一点钱就过关了,

这就是跟家庭赡养负担相对应的税负扣减。另外还有大家提高生活质量的刚需房和改善房,如果购

房时有按揭贷款,在月供里的利息部分是可以在个人所得税里做抵扣的,这个肯定得人心,而且从

国际惯例里是明显可借鉴的,在中国社会发展中也有必要这么处理。新一轮修法,我认为这些都应

该进入方案设计。


三联生活周刊:和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相比,个人所得税更重要的目的是为了调节收入分配。十八届

三中全会改革文件里明确要求要“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而个税是最重要的直接税之一。在加大

直接税征收力度的过程中,中低收入人群的税负会不会因此增加,税收应该如何实现调节收入分配

的功能?

贾康:直接税的基本概念是税负难以转嫁、由纳税人直接承担的税。我国提高直接税的比重,着眼

点主要就是从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来看可以做哪些优化调整的改革。直接税对利益分配结构和人们

行为的影响明显,在现代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复合税制体系中,直接税的调节作用往往是被制度设计

者最为看中的。直接税调节作用里最突出的、首先要肯定的一点,就是“抽肥补瘦”,使有支付能

力的、更为富裕的社会成员,更多受到直接税调节,给国库多做贡献,再以财政支出分配的形式支

持弱势群体,用于社会救济、保障房建设等,改善大众的社会福利,进行合理的再分配。所以加大

直接税的征收力度,决不应使中低收入阶层税负增加,其结果应是使他们少交税,多享受社会福利

的关怀。

随着人们的公民意识和纳税人意识的增强,人们越来越关心实际税负问题。经济学上有个术语叫做

“税收痛苦”,由于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施中最有把握把税征上来的机制,是中产阶级以下人们

薪酬按超额累进税率的企业、单位“代扣代缴”,客观上他们是给国库做贡献的主要群体。这个主

要的群体又是恩格尔系数较高的消费大众。特别是低收入阶层,他们实际上在购买消费品的时候也

和所有人们一样隐形承担了税负,馒头里有税,月饼里有税,而当他们一旦了解到这一点,会非常

气愤,甚至跳着脚想骂人。这很好理解,因为低收入人群是勒紧裤带紧巴巴过日子的,还要想着法

做一点储蓄,以备未来子女受教育时使用,万一有大病,自己至少要承担一部分医疗费,而且每个

人还有对美好生活的愿望,期冀着未来我是不是还能买个房子,在这种节衣缩食的情况下,听说馒

头里还有税,这是他们在基本生活资料这个层面让渡了利益,可想而知会感受到极大的税收痛苦。

而在税制改革中逐渐提高直接税比重、降低间接税时,伴生作用就会是降低社会成员总体的税收痛

苦程度。降低间接税的比重,中低端消费者在基本消费层面可以缓解上述痛苦,而同时以直接税的

方式对先富起来的社会成员形成更大的税负,虽同样是使一部分社会成员让渡了利益,但是这些富

裕人员是在他们的享受资料层面做出的利益让渡,痛苦程度会低得多。


现在中国整个税收主要是靠间接税来支撑,虽其税负很大程度上是归宿于最终消费者,但在运行中

企业感受的负担也非常严重。企业家曹德旺去年年底谈了中美制造业的成本差异,以及中国企业高

税负及多种要素负担的问题,引发了大讨论。间接税确实会直观地使企业感觉税负沉重,整个间接

税又是一个顺周期的调节,不符合现在宏观调控逆周期的思路,更为关键的是,间接税不能明显起

到优化收入分配结构、抑制两极分化的作用。相比之下,直接税可以更好贯彻支付能力原则,抽肥

补瘦,如果个人所得税能将恩格尔系数很低(即收入大部分是用于发展、享受层面)的富裕人群作

为纳税主体,来实现收入的筹集和收入分配的调节,这就是一个很好的机制,整个社会税收痛苦程

度会明显降低。

三联生活周刊:“两会”期间也有一些关于个税起征点的讨论,个税起征点是否会再次提高?还有

个税征收与公民纳税意识的培养应如何结合?

贾康:3500元起征点在制定的时候并不算低,但这几年有通货膨胀的因素,现在显得有点低了。

但如果修订个人所得税税法对只是简单考虑向上调整起征点,并不是一个好方案,应该和其他多方

面参数、因素的优化放在一起,按照一个系统工程的思维,做整个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的优化。首

先,应力求形成“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新制度框架,工薪收入与其他可综合的收入统统归堆,接

受超额累进税率调节,税率设计原则是简化征管且保证税率的有效性。同时,过了起征点的低中收

入者纳税但税负很轻,满足既培养纳税人纳税意识又不对其构成较重负担的要求;中等收入者税负

较轻,尽量不伤及中等收入者的工作与消费积极性,有利于对中等收入阶层的培养和促进中产阶级

的形成:高收入者所面临的最高边际税率名义税负与现薪酬所得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档(45%

)相比较,也可以设计为是降低的,但考虑到实际生活中,高收入阶层的薪酬外收入所占其总收入

的比重明显高于中、低收入阶层,而原来这些收入得不到“超额累进”的调节,且很容易偷逃税收

,但在新个人所得税的“综合”部分覆盖下,这些收入将一并纳入较高边际税率的征收范围,执行

的结果必定是这些人的实际税负上升。这能够更好体现量能纳税、多得多缴税的原则,也将大大消

除目前存在的“逆调节”因素,强化调减收入差距的再分配,并增强个人所得税筹集收入的能力。

在培养公民纳税习惯方面,国外经验是震慑与教化两手并用。比如每年随机抽查3—5%的纳税人,

对逃税者施以罚金乃至追究刑事责任,此为震慑 。教化则是长期潜移默化的培育。我在1988-

1989年时在美国做访问学者,那时我就注意到公益电视台的节目,给孩子看的童话剧里,除了有

国王、王后、大臣,还有税务官,宣讲必须交税的道理。而且小孩子从小就知道自己的父母每年是

怎么做个人所得税申报、怎么交税的。每年4月15号夜里零点是申报交税的最后期限,在此之前必

须把纳税申报单投入邮箱,以邮戳为证,晚于这个时间,就要交滞纳金。小孩子从小就知道税是必

须交的,从小就形成了这个意识与习惯。另一方面,震慑和抽查每年最多不超过5%,也就是20-30

个人里面可能抽到一个人,但抽到的人接受严格检查,有哪些地方没做到位的话,不光要补税,还

要接受处罚,严重的还有牢狱之灾,对整个社会来说,这会形成一种极大的威慑力



我们现在在培养纳税人意识方面有了一个雏形,就是年度收入超过12万元的要做申报。按年度申报

,把全年所有的收入综合归纳在一起。当时取了个整数,一月一万,正好12万。不过申报现在仅仅

是一个形式,还没有听到申报以后税务机关对任何人做核实,但这也是在开始培养纳税人的纳税习

惯,使人们逐步熟悉和接受申报这样一个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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