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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oolhe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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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江案,向30万持加拿大护照的中国移民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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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发表于 2007-4-29 00:38 | 只看该作者
你知道有多少人拿了加籍一去不复返,只是在香港地区就有无数个富豪持加籍护照,没有一个人提什么“我国”的。不知道谁的裤裆漏了,你出来显眼来了。看来你着辈子没什么出息,给根葱就以为自己是大象。
Post by q2006c
在国际事务中,我国(加拿大)一直是一个乖乖仔,没招惹过别国。最近干了两件干涉别国内政的事:1、在阿富汗维和,让塔里班生气了,结果50多个我国(加拿大)军人被炸死;2、“无端”干涉中国审判我国(加拿大)公民玉山江,让中国政府很生气,后果会很严重。

请各位指教,在这里称呼加拿大为“我国”是否正确,因为,我现在拿的是加拿大护照,按照中国国籍法,我已经被中国政府开除了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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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发表于 2007-4-29 01:40 | 只看该作者

ZT:我把国籍弄丢了:国外的中国人 中国的外国人 里外都不是人

几年前,我换了本护照,它的颜色由浅咖啡色变成了深蓝色。换句话说,我的国籍由中国变成了加拿大。我从来也没有往深里去想这里面的真正变化。生活在北美,我平日吃的是中国菜,说得最多的是中国话,倾心聊天儿的是中国人,最喜欢看的是中文节目,抒发内心情感写文章用的是汉字。我的生活方式没有任何改变。然而,事物的本质却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变化是我回国探亲时才察觉的。



首先,我回中国要去中国领馆签证了。当年换护照是为了到美国和其他国家省事儿,只要落地签证就行了。可换了护照后,我的出境记录除了美国之外(由于丈夫在美国工作),全是中国,别的国家一个也没有。我把攒下来的假期全部用来回“娘家”了,连去欧洲旅游都合不得。乡情永远是我们挥之不去的情结,不管我们走得多么远,多么久,乡情总像一根无形的线牵动着我们的心。回家,回中国便总是我们的首选。好在中国领馆签证手续简便,就像办一件例行公事,我没太在意。

那年回中国,我与童年好友小莺结伴同行。在经历了近20个小时的飞行之后,当我们晕晕乎乎头重脚轻地踏进中国海关时,竟意想不到地被海关警察阻拦在大门外。理由还是用英语告诉我们的:“You are not Chinese.Would you please fill these ????s in English?”(你们不是中国人,请用英文填写这份表格好吗?)我俩先是一愣,继而面面相觑。我转而想起了我俩在飞机上一起填写表格时的情形。当空姐发下进关登记表时,小莺问我:“你看表格是中英文对照的,我们是用中文还是英文?”我不假思索地对她说:“我们是中国人,当然用中文啦!”

在北美,不管是当地人,还是我的心底深处,都把自己当作中国人,不会像ABC(American Born Chinese)那样为认同感(Identity)而苦恼,不知道自己是该属在美国人那一边儿,按美国人的方式生活,还是随父母们继承中国的传统,做中国人。

我们在美国居住的罗斯福岛上,亚裔人面孔寥寥无几,邮局里的员工都认识我,每次去邮局寄个包裹或买邮票,他们总会和我开个玩笑聊上几句。一天在邮局,也就是中国神州六号飞上太空后等待返回的日子,我问当值的Bobby我这份快递邮件什么时候可以到中国。他笑道:“It might take three or four days.But it’ll be less than your spaceship back to earth.”(大概要3到4天,但会在你们的神州飞船返回地面之前寄到。)Bobby可不管我是什么国籍,我的肤色就代表了我的国籍,他认定我是中国人。

此时我们却因为写汉字而被“拒绝”入关。这一锤顿时敲醒了我,也震撼了我。我无比悲哀地对小莺说:“看来中国人是做不成了,我们连写汉字的权利都被剥夺,他们都不愿和我们说中国话了。”她默默地看着我,无言以对。我们俩只能乖乖地躲到一边去重新填写进关表格。

什么东西都是在失去了之后才知道珍贵。为图出入境的方便,我无意中丢弃了中国国籍和她悠久的灿烂文化。今后,在官方场合,我将永远不可以使用中文。这对酷爱祖国、酷爱中文的我来说,心灵上所受到的冲击无法形容。这也是我在换“蓝本子”之前,无论如何都没有想到的。妈妈听了这个故事后,突然盯着我的脸看了好一阵子,然后说:“我还真有点儿想不通,我居然生了个‘外国人’,这多别扭啊!”

我的一个亲戚在听到上面的故事后,开玩笑地说我是“叛徒、卖国贼”,“背叛”了祖先,成了“外国人”。我浑身开始不自在起来,好像里外都不是“人”了。在国外人家把我当成中国人,在中国我又成了外国人。我到底是什么人了?但转念又一想,我“投靠”的是中国人民的友好国家——加拿大。在历史上,中加两国从未敌对过。我们一直是好朋友。国际共产主义战士白求恩和我还是一国的呢。这顶“叛徒”的帽子并不适合我。“卖国贼”这顶帽子更是太大,太沉了,戴在我这小小的头上更不合适。我又不是慈禧太后,有什么能耐卖国呢?

在北美,我倒经常从CCTV转播的电视新闻里,看到有关政府官员携带巨款出逃的报道。这帮靠吸了老百姓鲜血养肥的吸血鬼,席卷了无数国家财产,背叛国家,背叛人民。在纽约长岛,他们买下数百万美元的豪宅;在曼哈顿买下上千万美元的豪华公寓,脸不变色心不跳地一笔付清。看见这样的报道,身在海外的华人无不义愤填膺,为我们祖国出了这样的败类而痛心,他们才应该是真正的叛徒卖国贼。这些钱要是放在希望工程上,千千万万的失学儿童可以重新上学,祖国的未来就有希望;这些钱要是放在科研项目上,中华民族对人类的巨大贡献就不会仅仅限于四大发明。可怕的是这些卖国贼败坏了整个社会风气,以至于生活在海外的华人也嗅到了这股腐臭味儿。

美国主流媒体上的大标题“Corruption in China”(腐败在中国),令我看了忧心;BBC电视台为期5天对中国经济突飞猛进、国力迅速强大的专题系列报道,使我备感欣慰。我深知贪官污吏不只今日有,历朝历代,杜绝不止。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惩治贪官最为严厉。凡查出贪污60两银子以上的一律处死,还要剥下人皮,填上草。做成人皮袋,挂在下一任官吏的官位边上,以示警戒。要是按照朱元璋的这个标准,如今中国的人皮袋将会有多少呢? 然而,我连中国国籍都“丢”了,又有什么资格在这里论长道短呢?我之所以写这些,无非是期望中国强大,强大,再强大!!!等哪一天中国人手持护照到哪儿都可以落地签证了,就可避免像我这样,陷入“里外都不是人”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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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发表于 2007-4-29 02:31 | 只看该作者

基础知识

我认为 "罪犯就是罪犯,逃到哪里,都是罪犯," 这一说法是不恰当的. 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由法律认定的, 法律则是由各国制定的. 一国的法律约束力在它国是无效的. 甚至在本国也不一定有效.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制定的法律在中国台湾地区无效. 据我所知, 并没有一部包罗万象, 适用于各国国情的世界公法. 因此, 上面的句子如果改为: "中国政府认定的罪犯就是中国政府认定的罪犯, 逃到哪里,都是中国政府认定的罪犯," 这一说法就无懈可击了. 举两个例子作说明. 曾被中国清政府认定和通缉的罪犯康有为先生在温哥华住了很多年, 加拿大政府并不认为康先生的行为违背本国法律. 中国清政府的法律约束力受到空间的限制. 对康先生的通缉令一直没有撤销, 清政府倒台后, 康先生回到了中国, 没有受到任何法律制裁. 中国清政府的法律约束力又受到时间的限制. 另一个被中国清政府认定和通缉的罪犯是孙中山先生. 孙先生在英国伦敦曾被人骗进中国公使馆扣押, 要被送回中国. 英国政府并不认为孙先生有什么违背本国法律的行为, 相反却认为中国清政府在英国领土上对孙先生的绑架行为实属违法. 在英国政府的干预下, 孙先生重获自由. 为此, 孙先生写了<伦敦被难记>一书. 值得注意的是, 康先生并没入加籍, 孙先生也没入英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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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发表于 2007-4-29 22:17 | 只看该作者
Post by laozheng
我认为 "罪犯就是罪犯,逃到哪里,都是罪犯," 这一说法是不恰当的. 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由法律认定的, 法律则是由各国制定的. 一国的法律约束力在它国是无效的. 甚至在本国也不一定有效.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制定的法律在中国台湾地区无效. 据我所知, 并没有一部包罗万象, 适用于各国国情的世界公法. 因此, 上面的句子如果改为: "中国政府认定的罪犯就是中国政府认定的罪犯, 逃到哪里,都是中国政府认定的罪犯," 这一说法就无懈可击了. 举两个例子作说明. 曾被中国清政府认定和通缉的罪犯康有为先生在温哥华住了很多年, 加拿大政府并不认为康先生的行为违背本国法律. 中国清政府的法律约束力受到空间的限制. 对康先生的通缉令一直没有撤销, 清政府倒台后, 康先生回到了中国, 没有受到任何法律制裁. 中国清政府的法律约束力又受到时间的限制. 另一个被中国清政府认定和通缉的罪犯是孙中山先生. 孙先生在英国伦敦曾被人骗进中国公使馆扣押, 要被送回中国. 英国政府并不认为孙先生有什么违背本国法律的行为, 相反却认为中国清政府在英国领土上对孙先生的绑架行为实属违法. 在英国政府的干预下, 孙先生重获自由. 为此, 孙先生写了<伦敦被难记>一书. 值得注意的是, 康先生并没入加籍, 孙先生也没入英籍.

你说的很正确,一个国家制定的法律在另一个国家的国土上是不能执行的。这也是为什么玉山江在中国服刑,也就是为什么高山、赖昌兴正在加拿大逍遥,而中国政府那他们没办法的原因。这也正是显示了外交上的真正平等。

况且,孙中山和康有为他们犯的罪应该是想颠覆当时的清政府,试问这个政府都不存在了,还有人会提及这个罪名吗?如果孙中山和康有为2位先生在清政府的土地上被捕,而英国、加拿大认为2人无罪,而责成清政府放人,请问你怎样看待这个问题呢?如果一个谋杀犯杀了人,就算政府换了几十个,他还是杀人犯,不是吗?像高山这样的人,如果他从中国带出了大量的赃款,这些钱也是人民的血汗钱,那么就有道理让他归还中国人民,即便是改朝换代了,人民还是人民,下个朝代也会认为他有罪的。我想,没有那个国家,没有那个民族,会认为偷窃、杀人、贪污不属于犯罪。

罪与罪是不同的,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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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发表于 2007-4-30 00:39 | 只看该作者
在这个世界上, 实际上是强权世界, 如果是美国认定的罪犯, 不管跑到哪儿, 基本上在大多国家也必须认定是罪犯. 我就不相信, 如果是一个美国政府认定的恐怖分子, 加拿大敢把这个恐怖分子接受成公民! 而现在中国政府认定的恐怖分子, 加拿大就敢把这个恐怖分子接受成公民.
Post by laozheng
我认为 "罪犯就是罪犯,逃到哪里,都是罪犯," 这一说法是不恰当的. 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由法律认定的, 法律则是由各国制定的. 一国的法律约束力在它国是无效的. 甚至在本国也不一定有效.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制定的法律在中国台湾地区无效. 据我所知, 并没有一部包罗万象, 适用于各国国情的世界公法. 因此, 上面的句子如果改为: "中国政府认定的罪犯就是中国政府认定的罪犯, 逃到哪里,都是中国政府认定的罪犯," 这一说法就无懈可击了. 举两个例子作说明. 曾被中国清政府认定和通缉的罪犯康有为先生在温哥华住了很多年, 加拿大政府并不认为康先生的行为违背本国法律. 中国清政府的法律约束力受到空间的限制. 对康先生的通缉令一直没有撤销, 清政府倒台后, 康先生回到了中国, 没有受到任何法律制裁. 中国清政府的法律约束力又受到时间的限制. 另一个被中国清政府认定和通缉的罪犯是孙中山先生. 孙先生在英国伦敦曾被人骗进中国公使馆扣押, 要被送回中国. 英国政府并不认为孙先生有什么违背本国法律的行为, 相反却认为中国清政府在英国领土上对孙先生的绑架行为实属违法. 在英国政府的干预下, 孙先生重获自由. 为此, 孙先生写了<伦敦被难记>一书. 值得注意的是, 康先生并没入加籍, 孙先生也没入英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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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发表于 2007-4-30 16:11 | 只看该作者
大家都有个误区。

杀人有很多种,  像为了政治, 民族, 国家杀人, 都不会受到制裁, 像国民党, 共党等。
但失败者就惨了。


站在中国的立场上,我认为他该杀。
但别国认为他杀人是为了他民族的独立, 他不是杀人犯。 否则以前共党跑到国外的都是杀人犯了。


中国和加拿大做的都对。都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国家。有点争执很正常, 不必大惊小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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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发表于 2007-4-30 21:54 | 只看该作者

法律, 强权及干涉内政

zyggl朋友提出一个问题:
如果孙中山和康有为2位先生在清政府的土地上被捕,而英国、加拿大认为2人无罪,而责成清政府放人,请问你怎样看待这个问题呢?

如果上述事件发生, 英, 加两国的法律显然是无能为力的. 通常的解决办法是政治的, 外交的, 军事的, 或综合的. 即所谓的实力较量. 也可称为强权政治. 借此机会我说几句题外话, 在讨论政治, 历史和军事等问题时, 一般不使用假设条件, 那是研究数学, 物理等学科的习惯. 中国新移民中具有理工科背景的人较多, 在讨论人文科学时不自觉地用这种习惯思维使讨论变得复杂而混乱. 例如, 如果没有秦始皇的统一, 中国是否会变成今天的欧洲. 如果毛泽东不发动 "文革", 现在中国的国力能否超过美国. 等等. 这类讨论没有实际意义.

下面我举两个实例来说明法律效力的有限性.

1973年韩国特工在日本绑架了韩国反对党领袖金大中, 并将其带回韩国. 金大中被长期关押后, 以叛国罪被判死刑. 在美国的干预下,被改判20年监禁,后被驱逐出境,流放美国。这是一国强权战胜一国法律的例子. 韩国无视日本法律在先, 美国干涉韩国法律在后.

南非黑人领袖曼德拉曾被南非政府关押27年. 全世界大部分国家都与南非断绝外交, 经济和文化往来, 在世界人权, 民主潮流的推动下, 曼德拉终于获得释放. 南非政府并不是因为受到强大的外部或内部的军事威胁, 才释放曼德拉的. 后来曼德拉成为南非总统, 获诺贝尔和平奖, 还与当时南非总统德克勒克, 也就是那位种族隔离政策的制定者一起被授予美国费城自由勋章. 这是世界公理战胜一国法律的例子.

国际事务是复杂的, 我们只能就某一方面进行讨论. 把各种问题混在一起, 再加上个人的感情色彩, 得出的结论难免偏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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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发表于 2007-5-1 19:53 | 只看该作者

拿什么挽救你? 我的朋友.

歪曲别人的意思能显示自己正确, 但很难掩盖你在国际关系和地缘政治方面的无知. 对此我深表理解和同情. 在国际关系中没有类似X+Y=Z的固定公式, 不能进行简单的变量替换. 我要讨论的是法律的使用是有条件的, 法律的效力是受某些因素限制的. 国与国的利益不同, 所关心的问题就不同, 看问题的出发点就不同. 这一切决定了这个世界不得不是个政治的世界. 如果看了太多的<脑筋急转弯>, 往往把复杂的世界当成欢乐大本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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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发表于 2007-5-1 19:57 | 只看该作者
加拿大公司有资本在中国开拓市场吗?告诉我加拿大有何拿得出手的名牌?不要说现在中国人工资比加拿大低,就是工资一样,加拿大人也不是我们中国人的对手。在中国市场上,不是世界上最好企业,早被淘汰掉了!
不要在这里说什么“我国"的,你以为你是加拿大人,问一问二战中的日裔美国人,加拿大人,他们有何遭遇?所有的人都被关到集中营,所有的财产都被没收,到七十年代,政府才返还他们的财产,也只按原财产的1%返还,而德,意移民却安然无事,这就是你所谓的“我国”,到时,你这种人当狗都没人要。



Post by q2006c
说得似乎有点道理。

在处理中加外交纠纷时,中方动辄以市场相要挟。表面上看,以人权为重,视金钱如粪土的社会价值观的我国(加拿大)政府,根本不吃中国那一套。但实际上我国政府很清楚,跟中国的贸易方面,加中的贸易逆差同美中的贸易逆差一样严重,就是说,在贸易方面,我国根本没沾什么便宜。

以蒙特利尔市政府为例,前市长布克是亲中派,他当政期间(可能是他的那个前中国公民现加拿大公民特别助理的缘故)无偿为中国做了很多好事:如免费为中国云南省培养干部等等,他执政的8年到中国30多次,但是,据说8年中蒙特利尔市政府在中国仅取得一个项目是上海浦东的一块草地的铺设,因此市政反对党不断发问:我们为中国做了那么多,可我们在中国获得可什么项目(好处)?

我国似乎并不像欧美一些国家那么注重中国市场,你给不给市场无所为,反正我也没有什么技术和产品出口到中国。反而,我国确成了中国廉价产品的倾销地。

所以,中国政府发现用经济贸易手段恐吓加拿大不好使了。整不好,还伤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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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发表于 2007-5-2 14:58 | 只看该作者
你在加拿大杀了人跑回中国不是还是一样会被遣送回加拿大,拉登跑哪里都是拉登,美国才不会管他是哪国公民。危害任何国家安全的人都是恐怖分子,而不是说到这个国家是另外一个国家就不是了。否则全球反恐不是就变成了空谈?分裂中国的人都将会接受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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