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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质疑,拒绝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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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2-26 20: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BOXING DAY正在逛街,突接一电话,上来就要和我第二天去税务局对质,分个谁对谁错。大惑不解。问及贵姓高名以及缘由。才知本人在本版回复了一个帖子,表达了与某名人不同的观点,于是该名人要抓小的不才去税局对质。告知实在没有时间婉拒,其实只是觉得无聊。哪知该名人竟然说你不是挺有时间回帖吗?只好再三解释,虽本人自认观点正确,也和几个同行共同探讨过,并且也确实和税局确认过。所以实在不想在耽误自己休息时间一起去税局对质,如有疑问,望其自行前往。名人问,如果税局说你错了怎么办。告知把结果一五一十的发布出来。本人长了见识,各位朋友也获得了知识,不正是本版讨论的目的吗。名人竟然说那玩意你所我胡说不承认怎么办?:rolleyes:晕。成年人开城不公的探讨问题,难道是小孩子打架?再三婉拒。名人终究是名人,最后以胜利的姿态,教训的口吻,领导的语气说不要逃避嘛。我彻底无语,既然发帖,既然留下电话。何谈逃避?作为从业人员,要工作有认真态度,求学有踏实态度,做人有谦虚态度。加拿大税法之条款浩如烟海,有不知或误解之处,实属正常。大家提出疑问,表达观点,交流思想,增长见识也正是论坛之宗旨。
本人声明,对本人所发言论,欢迎质疑,拒绝骚扰,非不敢也,实不屑也。

514-573-3466
2#
发表于 2013-12-27 09:50 | 只看该作者
在这个问题上,我较为认同你的观点, 一个人“自用”多套房子, 在理论上是有可能的, 虽然你说的数字有点极端。 但是请不要忘记,最后你实现销售房子的时候, 根据税法,你只能指定一套房子作为你的“主要居所”(Principal  resid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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