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拿大人於 1947 至 1977 年期间在海外所生的子女,过了今(14 日)就不能申请入籍了。
据世界日报讯,加拿大公民国籍法规定,某一些可以申请加籍的人,必须在限期之内提出申请,否则丧失资格。
根据此法,由 1946 年 12 月 31 日至 1977 年 2 月 15 日海外出生,父母任何一方是加拿大公民者,必须最迟在 2004 年 8 月 14 日前申请入籍,否则便会失去申请资格。
具体来说,受到影响的人士包括: *嫡生(合法婚姻)子女,父亲拥有加籍者; *私生子女,父亲或母亲拥有加籍者; *嫡生子女,母亲拥有加籍者、出生时父亲并非加籍者。
2004 年 8 月 14 日的期限,当局在过去数周一直透过媒体广泛宣传,但是还有一些人将错过这个限期。
魁北克省居民葛素无意中听到有关的限期后,立即给她在美国所生的一名儿子和女儿寄出申请表,才能及时提出申请。
为葛素接生的庞林医生说,许多的魁省产妇都是在美国的医院生产,因为在美加边境地区一些美国医院比加拿大医院还近一些。
事实上,还有不少类似古德鲁的边境居民,关注到他们的国籍权利。古德鲁虽在美国国境内出生,但他的出生地是一个跨越美加边境的城镇,马路的一边是魁省的史丹斯德市(Stanstead),另一边是佛蒙特州毕布平原(Beebe Pl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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