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華裔婦女於2006年間離境一年,稅務法庭以她不住加國,不符俗稱牛奶金的兒童稅務津貼(Child Tax Benefit)申領資格。她不服提出上訴,但聯邦法庭認為婦女當時不住加國的事證明確,依法不得領取該項津貼,不僅駁回其上訴,更要求她支付1000元法庭費用。 華裔婦女宋翠萍(CuipingG Song)於2006年7月到2007年6月間離境,不符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122項第6款規定的居住條件,依法不得領取兒童稅務津貼。加拿大稅務法庭於2008年間裁定她不得領取離境期間子女的牛奶金,但她不服提出上訴。 上月28日,溫哥華聯邦上訴法庭審理其上訴案時認為,宋翠萍在該段期間離境是事實,稅法也明訂申領資格,稅務法庭判決並無不當,因此駁回其上訴。 法官同時裁定宋翠萍應支付法庭費用1000元。可謂賠了夫人又折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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